重庆理工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重理工发〔202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更好地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规范实践环节的安排、管理和考核,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中心)应高度重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应主动与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相关的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等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须依托具体项目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熟悉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规范。专业实践活动以在校外实践单位进行为主。
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不得申请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专业实践时间
可安排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之后,也可与课程学习交叉进行。专业实践具体时间要求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业实践内容
由学院(中心)和导师根据相关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目标要求和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而定,可以是教学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程实践、产品设计、工艺研究、艺术创作、实际问题调研等。
第六条 专业实践方式
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校外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研究生可在导师的安排或同意下选择以下方式:
(一)依托培养基地提供的研究项目或实践岗位;
(二)依托导师自身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
(三)依托研究生原工作单位;
(四)根据就业意向,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
第三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七条 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以下简称“双导师”)共同负责指导专业实践活动。在培养基地进行的专业实践以校外导师指导和管理为主,在非培养基地实践单位进行的专业实践主要由校内导师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双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好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并在开始专业实践前,将《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提交至学院(中心)。
第九条 学院(中心)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3学期内将《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汇总表》提交至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进入企业实习,需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要求
(一)及时做好专业实践有关工作笔记,主动向双导师汇报工作和思想等情况,具体汇报时间和方式由导师与研究生协商确定;
(二)根据专业实践内容,在双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
(三)严格遵守学校、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后,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专业实践的,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须征得双导师同意后方可离开。专业实践单位变更后,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中心)报备有关信息的变更。专业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学院(中心)应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及时完成《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撰写工作。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中心)应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践效果、兼顾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等基本原则,并认真组织和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评价。研究生依据个人专业实践的实际情况(包括专业实践基本概况、专业实践内容与成果、个人收获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导师提交《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以下简称“实践报告”)。
(二)导师评价。根据研究生提交的实践报告和实践单位评价意见,导师应以严谨细致的治学态度,了解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基本情况,对其做出恰当、中肯的评价。
(三)学院(中心)考评。学院(中心)组成考核小组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评定,并由学院(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成绩录入。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重新进行专业实践。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一)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二)专业实践不认真,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
(三)违反学校、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五章 专业实践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构建校、院、校外实践单位多渠道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将建立常态化的专业实践质量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学院(中心)须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创新专业实践模式,加强专业实践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重庆理工大学XX学院XX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基本要求及考核工作办法》,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条 学院(中心)应及时总结专业实践开展情况,撰写《重庆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年度总结》。鼓励学院(中心)和培养基地对专业实践成果显著的研究生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的奖励,推荐参加学校和上级单位组织的专业实践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每学年按照一定比例,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对二级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重理工学〔2012〕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它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