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理工发〔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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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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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理工发〔2021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留学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日期由本人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等一律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其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还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拟入学当年5-6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实际入学年份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开学2周之内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每学期研究生在缴清学费和相关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平台进行网上注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学院(中心)应核对学生身份和交费信息。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中心)补办注册手续。每学期,各学院(中心)应按要求于注册截止日期后1周内将未注册研究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三)每学年研究生院将根据各学院(中心)提供的研究生注册信息对研究生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四)研究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资格。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自行听课并参加考核的,其考核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五)未注册且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2周,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参加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学业等方面进行考核和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成绩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按《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自退学之日起2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确需请假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研究生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周,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确需延期的,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学院(中心)应对研究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学科专业方向、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科专业方向,确有特殊情况须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方向的,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按以下程序办理: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经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等情况需更换指导教师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指导教师,经研究生本人同意,由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交研究生院备案。

(二)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更换指导教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指导教师、拟转入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或其所在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由我校转入其他学校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出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制为3年。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取得学籍后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一学期内,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时间超过2个月者;

(二)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4周者;

(三)因创新创业、支教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学校批准。其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还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超过2学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自行承担。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期满前1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校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复查合格认可并签署意见。

(二)因创业休学者,需提供相关创新创业材料等。

(三)因应征入伍休学者,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须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还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组织调查,并将情况说明和处理建议交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予退学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满足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授硕士学位。

对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1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或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毕业或授位。其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还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授予按《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庆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研究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属于关键信息。对其中1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初审,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修改;对其中2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还须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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